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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APP下载蔡开明等:美国《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重点条款分析
2025年12月18日,美国白宫发布新闻稿,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以下简称为“26FY NDAA”),26FY NDAA相关条款正式生效[1]。其中,涉及中国/中国企业的重点条款包括:
1. 打击中国生物技术行业:包括要求建立“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清单,并限制联邦政府采购“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者服务;要求通过保护美国本土的生物技术行业(例如审查中资投资美国的生物技术行业,确保美国情报机构采购美国国内生产的DNA、RNA)等。
2. 打击中国人工智能行业:包括美国国防部在其系统和设备中移除中国的“特定人工智能”,以及要求其承包商在履行与国防部的合同过程中,不使用中国的“特定人工智能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
3. 强化“涉军”类清单制裁:包括调整CMC清单的适用范围、强化NS-CMIC清单与其他清单的联动,以及要求识别为“中国人民提供支持”的实体。
4. 针对特定中国产品的政府采购禁令:包括中国增材制造设备、中国计算机和打印机等。
5. 纳入《全面外国投资安全法》:细化/调整美国“海外投资安全计划”(OISP)下相关规则,强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受关注国家”的特定行业企业投资的限制,且特定行业范围有所扩展。
(1)采购或者获取“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biotechnology company of concern)所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者服务[2];或者
(A)在履行与行政部门的合同时,使用在第(c)款规定的“适用生效日期”(the applicable effective date)之后获取的、由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或
(B)签订任何其知晓在履行与行政部门的合同时,将需要使用在“适用生效日期”之后获取的、由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的合同。
(b)禁止贷款和赠款资金使用: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为以下目的承诺或支出贷款或赠款资金,且贷款或赠款接受方不得将贷款或赠款资金用于采购、获取或使用由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或与第(a)(2)款的实体签订合同、延展或者续签合同。
a.对于(d)(2)(A)款规定的“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第(a)(b)款的禁令应当在修订《联邦采购条例》后60天后生效;
b.对于第(d)(2)款(B)项或(C)项规定的“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第(a)(b)款的禁令应当在修订《联邦采购条例》后90天后生效;
c.排除条款:在对《联邦采购条例》进行修订之日起5年前,第(a)(2)和(b)(2)款不适用于在(1)和(2)段适用生效日之前签订(包括先前谈判的合同选项)的合同或协议下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d.“安全港”:“由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一词不应被解释为指代任何过去由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但目前已不再由其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1)实体的考量(Entity Consideration):在26FY NDAA颁布之日起不晚于一年内,白宫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主任应基于国防部长与司法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商务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土安全部长、国务卿和国家网络总监协调后提供的建议实体清单,公布构成“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的实体名单”(a list of the entities that constitute biotechnology companies of concern)。
(i)根据第(1)段规定的流程确定,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者服务的制造、分销、提供或者采购;并且
(i)受外国对手政府的行政治理结构管辖、受其指导、受其控制或代表其运作;
(ii)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的制造、分销、提供或采购;并且
(I)与外国对手的军队、内部安全部队或情报机构进行联合研究、受其支持或与其有联系;
(III)未获得明确知情同意即通过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获取人类多组学数据。
(C)根据第(1)段规定的流程确定,符合(B)项第(i)至(iii)目所列标准的(A)或(B)项所述实体的子公司、母公司或承继主体。
2. 禁止情报界与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或者制造的中国军事公司签订/续签/延长合同
根据26FY NDAA第6703节,除非适用豁免或者例外,自26FY NDAA发布之日起60天后,禁止情报界(Intelligence Community)[3]任何机构负责人与以下实体签订、续签或者延长任何产品或者服务的合同:1)被列入CMC清单,并且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或者制造活动的实体;2)被确认为或经评估为第1)项所述实体的关联实体(affiliate)[4]的任何实体;3)被确认为或经评估与第1)项所述实体存在合资、合伙或合同关系的任何实体,但国家情报总监必须确定该关系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或4)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或制造活动的任何其他实体,但国家情报总监必须确定其活动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
根据26FY NDAA第6614节,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应当与情报机构其他的相关负责人协商,并且在审查涉及“受关注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ies of concern)收购“受关注的实体”(covered entities)的交易时,为联邦调查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及其他适当的联邦机构提供支持并进行磋商,包括中国政府试图:1)利用并且获取美国境内的生物数据;以及2)利用并获取美国境外的生物数据,包括通过支持外国的军事、工业、农业或者医疗基础设施。
在26FY NDAA颁布的9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还应当向相关国会委员会发布简报,包括为支持联邦机构应对对手获得生物数据,确保情报界支持符合第14117号行政命令或者任何后续命令的正式流程,以及为提供前述支持所需的任何额外资源或者授权。
其中,“受关注外国实体”定义见《美国法典》(USC)第42编第19221(a)条[5]。“受关注的外国”包含中国,而“受关注外国实体”包括(满足其一即可):1)被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2)被列入SDN清单;3)受“受关注的外国”(中国)政府拥有、控制或者受其管辖或指令;4)涉嫌特定违法活动,包括违反《反间谍法》《武器出口管制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等》;5)被认定为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受关注的实体”(covered entities)包括:涉及生物数据(包括生物数据设备、技术、测序或合成)的私营实体,包括拥有大量生物数据的生物样本库或其他私营实体。
根据26FY NDAA第6616节,为应对中国投资美国的生物技术领域可能带来的情报缺口,在26FY NDAA颁布之日的9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应当与中央情报局局长等多名情报机构官员协调,向总统、国会情报委员会、国会国防委员会提交战略,以应对以下情况的情报缺口:1)中国在美国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活动;以及2)中国实体获取与美国原产的生物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该战略应包括应对这些缺口所需的任何授权或资源。
根据26FY NDAA第6615节,在26FY NDAA颁布之日起9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经与情报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后,应制定一项政策,以确保情报界各机构在采购使用美国原产的DNA或者RNA制造的产品时,不与总监认定为对美国构成安全或供应链威胁的中国生物技术供应商或中国生物技术供应链中介签订合同。
(1)采购或者获取任何使用DNA或者RNA所制造的产品,除非:1)该产品的最终组装或者加工过程发生在美国;2)该产品所有重要的加工过程发生在美国;或者3)该产品的全部或几乎所有成分或部件在美国或盟国制造和采购。或者
(2)与任何被总监认定为对美国构成安全或供应链威胁的中国生物技术供应商或中国生物技术供应链中介签订合同。其中,“中国生物技术供应商”指的是根据中国法律组建或者受其管辖的生物技术供应商;“中国生物技术供应链中介”指的是其控制性权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的美国国内生物技术供应商。
根据26FY NDAA第6708节,自26FY NDAA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国家情报总监应当通过国家情报委员会就中国在生物技术领域及总监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重要技术或科学领域的进展,形成一份国家情报评估,并就该国家情报评估结果提交给国家情报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拨款委员会。
1. 国防部长应当要求从国防部的系统和设备中,排除和移除“特定人工智能”(cover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 国防部长应当考虑发布在国防部范围内的指南(guidance),以从国防部的系统和设备中排除和移除由“特定人工智能公司”(cover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mpany)开发且国防部长认定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人工智能。
3. 禁止承包商在履行与国防部的合同期间,在与国防部合同履行的相关事项上使用“特定人工智能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如果第2项提到的“指南”最终发布,则任何承包商在履行与国防部合同期间,不得在与国防部合同履行相关事项上使用此类人工智能。
“特定人工智能”(cover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指的是:1)由中国公司Deepseek开发的任何人工智能或者后续的人工智能;或者2)由High Flyer(幻方量化)或由High Flyer拥有、资助或支持的实体或High Flyer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实体开发的任何人工智能或其后续人工智能。
“特定人工智能公司”(cover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mpany)指的是生产或者提供AI模型或者应用的实体,且:1)已经被列入以下清单之一: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所维护的“综合筛查清单”(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CSL)或者CMC清单;2)注册地在受关注国家[6];或者3)经美国国防部长根据《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认定,受到来自受关注国家且未缓解的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
根据26FY NDAA第1262节,在26FY NDAA生效一年后,21FY NDAA第1260H(g)(2)(B)(i)(I)条(经25FY NDAA修订后),“中国军事公司”[7]下定义明确新增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运营的限定,即位于非中国的第三国的实体也可以满足“中国军事公司”定义。
根据26FY NDAA第1263节,21FY NDAA第1260H(b)(3)条(经25FY NDAA修订后 )新增一段“对新增至其他清单的实体的审查”,在CMC清单每年审查修订时,国防部长出于对这些清单实体活动的担忧,应考虑是否将前一年新增至美国维护的任何其他受额外限制或审查的实体的清单的每个中国实体纳入CMC清单。
根据26FY NDAA第6706节,在26FY NDAA颁布之日后不迟于180天,以及此后两年每年不迟于该日期的周年日,国家情报总监应当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清单:识别中国境内为中国人民提供支持的企业、学术和研究机构及其他实体名单,包括支持以下方面:1)国防或军事现代化,包括为民用、准军事或安全目的开发、应用或整合民用能力;2)根据适用的美国法律(包括法规)所定义的武器系统、关键技术或两用物项的开发、生产、测试或扩散;或3)实质性促进或支持第1)项和第2)项所述任何活动的学术、科学或技术合作。目前该条款暂未包括任何针对名单内实体的后续禁令或者措施。
根据26FY NDAA第8531节,在26FY NDAA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此后每两年一次,美国总统应当向相关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以下外国主体是否符合列入NS-CMIC清单的条件:1)任何中国的MEU清单主体;2)任何中国的CMC清单主体;3)任何中国的实体清单主体;4)任何中国的FCC清单主体;5)任何中国的UFLPA实体清单主体。
现有美国对外投资审查规则主要包括美国第14015号行政命令[9],以及根据第14105号行政命令的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关于美国在相关国家投资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规定》[10]。26FY NDAA纳入了《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Coins Act)。根据Coins Act,26FY NDAA授权美国财政部制定法规,进一步禁止美国主体,包括美国主体控制的外国实体(controlled foreign entities)知悉地参与任何涉及被禁止技术(prohibited technology)的“特定国家安全交易”(covered national security transaction)的交易;针对涉及被禁止技术(除非财政部部长已经明确禁止知悉地从事此类交易)或者需申报技术的特定国家安全交易时,要求交易完成之后30天内向美国财政部提交书面通知(notification)。
《实施细则》中的“受关注国家”此前仅包括中国大陆及中国港澳地区。根据26FY NDAA第809节的修订,“受关注国家”范围目前有所扩大,除了中国大陆及中国港澳地区之外,还包括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委内瑞拉马杜罗政权。
根据26FY NDAA第809节,“特定外国主体”包括:1)在受关注国家注册成立、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受关注国家或根据受关注国家法律组建;2)是中国中央委员会委员或是受关注国家的政治领导层成员;3)是受法规定义的受关注国家、第1)或2)目所述的实体、或受关注国家的国家或政府(包括其任何政治分区、机构或工具机构)的指导或控制;4)由受关注国家、第1)或2)目所述的实体、或受关注国家的国家或政府(包括其任何政治分区、机构或工具机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50%或以上所有权。
根据26FY NDAA第809节,“特定国家安全交易”指:美国主体直接/间接的以下行为:
(1)获得特定外国主体的股权或或有股权权益,且该美国主体在获得时知道该特定外国主体是特定外国主体;
(2)向特定外国主体提供贷款或类似债务融资安排,且该美国主体在提供时知道该特定外国主体是特定外国主体,且该债务融资赋予或将赋予美国主体分享特定外国主体利润的权益、任命特定外国主体董事会(或同等机构)成员的权利,或股权投资的典型特征但非贷款典型的其他类似财务或治理权利;
(3)该美国主体与受关注国家主体组建合资企业(无论位于何处),且该美国主体在组建时知道该合资企业将从事或计划从事被禁技术或需申报技术;
(4)将特定外国主体的或有股权权益(或同等性质权益)转换为股权,或将债务转换为特定外国主体的股权;
(5)收购、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开发受关注国家的运营、土地、财产或其他资产,且该美国主体在收购、租赁或开发时知道或计划导致:I)设立特定外国主体;或(II)受关注国家主体从事被禁技术或需申报技术;
(6)知情地指导外国主体从事被禁止或需申报的交易,且该美国主体在交易时知道若由美国主体从事将构成第(1)、(2)、(3)、(4)或(5)目所述活动;
(7)收购非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母基金(fund of funds)或其他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或同等权益,且该美国主体在收购时知道该基金可能投资于受关注国家中涉及需申报技术或被禁技术领域的主体,并且该基金进行的交易若由美国主体进行将构成特定国家安全交易;或
(8)部长经与相应国会委员会协商并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章第2分章和第7章规定的公告和评论程序(且不受第709节要求约束)确定的任何其他交易,这些交易有助于受关注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支持能力。
b.投资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如果部长选择将其作为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的例外,投资于在财政部部长确定具有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当的监督标准和监管权限的外国监管机构注册的非美国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
c.作为有限合伙人或同等身份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母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基金(第b段所述情况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该有限合伙人或者同等身份的承诺资本不超过财政部长确定的微小金额,并且该金额为该基金任何投资和共同投资工具的总和;或者该有限合伙人或同等身份已获得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保证,其在基金中的资本不会用于进行若由美国主体进行将构成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的交易。
f.美国主体收购特定外国主体在位于受关注国家境外的实体或资产中拥有或持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且该美国主体收购该特定外国主体在该实体中持有的全部权益;
g.美国母公司向位于受关注国家的子公司转移资金的公司内部转移,或若非本目规定将构成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的、美国主体与其受控制的外国实体之间的、支持非特定国家安全交易运营或维持该受控制的外国实体在本篇实施法规日前已从事的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的交易;
此前,根据第14105号行政命令和《实施细则》确认的“被禁止交易”和“需申报交易”行业主要集中于半导体与微电子、人工智能系统、量子信息技术,根据26FY NDAA第809节,“特定活动”(covered activity)的范围有所调整,目前包括:
(1)“被禁止技术”:先进半导体技术和微电子;人工智能系统;量子信息技术;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高超音速系统。
(2)“需申报技术”:未被“被禁止技术”的技术门槛所涵盖的下列技术,包括半导体技术和微电子、人工智能系统、量子信息技术、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高超音速系统。
但是,26FY NDAA暂未明确规定“被禁止技术”和“需申报技术”的对应技术门槛值,我们理解可能在未来财政部根据该法授权发布的法规中确认。
(2)生效后180天内(约2026年6月前):财政部长应与国务卿、商务部长协商,制定与美国盟国和伙伴国家的合作战略,建立与禁令和通知要求匹配的机制;
(3)生效后450天内(约2027年3月前):财政部长应发布与申报交易相关的法规,修订《联邦法规汇编》第31编第850部分,并提供合理合规期。
与“需申报交易”(规定于26FY NDAA第802节)不同,“被禁止交易”(规定于26FY NDAA第801节)相关的法规修订并无硬性的截止日期。根据26FY NDAA第801(e)(1)条,“财政部长经过与商务部长、国务卿以及相关联邦部门和机构负责人(酌情)协商后,可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章第2分章和第7章规定的公告和评论程序(且不受第709节要求约束),发布或更新现有法规以实施本条。根据本项颁布的法规应在必要时修订、终止、取代、废除或简化《联邦法规汇编》第31编第850部分(对外投资规则)中的现有要求,并应提供合理的合规时间”。
因此,我们理解,Coins Act的内容虽然已并入26FY NDAA生效,但暂时未发生即时影响,现有第14105号行政命令以及《美国法典》第31编第850部分继续有效,相关规则的修订需待美国财政部发布法规后正式生效。
26FY NDAA对CMC清单修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覆盖范围上,为进一步打击通过第三国规避制裁的行为,明确限定无论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运营的实体,均有可能满足“中国军事公司”的定义;同时,通过规定审查其他美国政府维护的特定清单,以强化不同清单之间联动制裁的后果。2)在制裁后果上,此前经过25FY NDAA修订[13],针对CMC清单的主要后果是影响CMC清单主体的涉美国防部政府采购以及获取游说服务,而26FY NDAA新增了部分条款,包括将同时满足列入CMC清单以及符合提供特定行业服务(例如生物技术行业、人工智能行业等)的企业,其涉美联邦政府机构的采购将受到进一步限制。
1. 相关修订具有一定窗口期,并非在26FY NDAA发布后立即生效。以26FY NDAA第851节关于禁止行政机构采购“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提供的生物设备和技术为例,26FY NDAA发布之日起1年内,美国白宫预算与管理办公室(OMB)会经过多联邦机构负责人磋商后发布“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清单。清单发布之后180天内,OMB会协调多个联邦机构,发布实施指南。指南发布之后1年内,联邦采购监管委员会会修订《联邦采购条例》,将法律要求正式纳入联邦政府采购通用规则。在《联邦采购条例》修订后60天/90天,实际采购禁令才正式生效。也即,相关禁令正式生效,可能需要2.5年+60天/90天左右的时间,实际对相关企业产生限制,还有一定的合规窗口期。
2. 同时,如果被列入“受关注生物科技企业清单”的企业确实不涉及任何涉美政府采购业务(包括企业本身不涉及,以及企业下游客户也不涉及),则实际规则生效后对企业业务影响相对有限;但需考虑被列入对应清单可能对公司带来的舆论风险。
26FY NDAA的相关修订,具有明显对中国的特定行业(例如人工智能行业、半导体行业、生物技术行业等)开展打击的特性。直接限制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可能导致相关行业的中国企业因下游客户(若客户有美国市场)的过度合规要求而间接丧失订单,而Coins Act生效将会进一步限制中国特定行业企业的涉美融资,从而影响中国特定行业企业发展。
1. 调整受关注国家范围: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外,Coins Act的“受关注国家”范围有所扩大,新增了包括俄罗斯、古巴等在内的“受关注国家”。
2. 调整“被禁止技术”和“需申报技术”范围:26FY NDAA将原有OISP规则下“特定活动”(covered activity)的范围进行调整,新增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和高超音速系统,但是暂未规定被禁止技术和需申报技术分别的具体技术参数。我们理解,相关参数将会在财政部后期出台的具体规定中涵盖。
3. 新增/调整例外交易范围:Coins Act在“例外交易”部分主要新增了3类,分别是:1)金融机构所进行的“附带交易”;2)财政部长认为“价值微小”的交易(具体价值阈值暂未公开);3)与“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相关的“次要交易”,包括承销服务、债务评级服务、股票研究或者分析服务等。对于这3项豁免,我们理解,其主要意味为Coins Act的打击重点在于直接可能导致控制权/股权转移的核心投资行为,即便确实涉及“特定国家安全交易”,投行、金融机构、券商、托管银行所提供的常规服务大概率可能涉及豁免。例如,如果一个中国AI企业拟赴港股上市,假定AI企业的业务已经落入了“被禁止技术”(prohibited technology)的范畴,在AI企业股份尚未正式公开发行前,美国中介机构向其提供的上市前辅导服务(譬如提供纯粹的上市财务顾问、承销服务等),大概率可以落入例外交易的范畴。但是,如果美国中介机构以服务换取了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可转换债券作为对价,则我们理解其大概率不会落入“例外交易”范畴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行OISP规则明确将“股权激励”列为例外交易,但Coins Act的例外交易条款中并未包含此项。结合26FY NDAA第809节下对“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的宽泛定义,涉及被禁止/需申报技术的中国企业向美籍员工授予股权作为激励,此类原本被豁免的“股权激励”活动存在被认定为从事“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的风险。
基于26FY NDAA中针对特定行业中企的限制,我们建议相关行业(包括上下游关联行业)的中国企业若有必要,及时调整供应链(包括关键供应商可替代性评估);同时,针对自身可能被列入“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清单”的风险,需在公开宣传(避免披露与敏感主体的合作信息)、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安排、数据合规治理等方面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若美国财政部后期发布Coins Act授权下的实施法规,且合规窗口期经过,则包括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技术、高超音速系统、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行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将会面临美资的私募形式融资受限。同时,基于本次NS-CMIC清单联动审查的规定,美国也可能通过将从事此类活动的中国公司列入NS-CMIC清单的形式阻碍涉美融资,相关行业内诸多头部企业已被列入了CMC、实体清单等相关管制制裁黑名单。为拓宽融资渠道,有需要的相关行业企业可尽量通过国资融资、联合研发获取预付款等形式以应对风险。
(A)设备,包括基因测序仪,或任何其他为用于生物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或分析而设计的仪器、装置、机器或设备,包括其组件和配件,以及专门设计用于此类设备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固件或其他数字组件;
(B)用于生物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分析、检测或提供信息的任何服务,包括与生物材料相关的数据存储和传输,包括——
(i)关于(A)项所述仪器、装置、机器或设备的使用或实施的咨询、顾问或支持服务;和
(C)为用于生物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或分析而设计的任何其他服务、仪器、装置、机器、组件、配件、设备、软件或固件,且经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与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协商后,认为符合国家安全利益而确定适当的。
(H)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太空军、海岸警卫队、联邦调查局、缉毒局以及能源部所属的情报部门。
(L)由总统单独指定,或由国家情报总监及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共同指定为情报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所属单位。
[4]根据26FY NDAA第6703节的定义,“关联实体”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实体、受另一实体控制或与另一实体受共同控制的实体。
(i)(I)由以下任何组织直接/间接拥有、控制,受益于或者隶属于此类主体,或者以官方/非官方的身份作为其代理人或者代表其行事:中国人民、中国军队和准军事主体、安全部队、警察、执法、边境管制单位、人民武装警察、国家安全部(MSS)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SASTIND)及其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II)被认定为中国国防工业基地的“军民融合贡献者”;以及
(C)包括(B)项实体的全资或完全控制的子公司,或该实体的全资或完全控制的关联公司,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B)项实体的50%及以上股权的实体。
(iv)提供金融服务通常附带的其他服务,例如开立存款账户、直接托管服务、外汇服务、汇款服务和保险箱服务。
(I)任何特定国家安全交易的合同安排(不包括技术转让或技术知识转让的合同安排)或材料投入(如原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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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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