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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官方《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6期要目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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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官方《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6期要目

  内容提要:模型蒸馏治理需要平衡技术扩散与创新激励。2025年OpenAI指控DeepSeek涉嫌“不当蒸馏”,引发法学领域对模型蒸馏技术的关注。既有研究集中于模型训练来源的合法性、蒸馏技术的中立性和蒸馏后的竞争争议,其根源是模型蒸馏改变了同一经营主体下基础模型与垂直模型的纵向关系而具有竞争关系,这需要转向对在位经营者与竞争者之间福利转移合理性的探讨。结合既有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规制模型蒸馏的不正当竞争应借鉴商业秘密保护下的反向工程合法性边界,并明确竞争替代性和创新性的衡量标准。同时,竞争关系的演化也进一步表明,经营者更应该通过提升产品质量而绕开“内卷式竞争”的陷阱。结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型蒸馏竞争治理的制度构建应通过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补强关键要素。

  内容提要:由于“先授权后使用”规则的滞后性,数据训练行为的正当性饱受质疑。在学理上,合理使用说、法定许可说、公有领域说等尝试为数据训练行为提供正当性依据。基于功利主义立场,对于数据训练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应提倡有限豁免原则,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在输出端没有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以豁免生产端的数据训练行为。通过数据输出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判定来约束数据训练行为,从而给人工智能预留发展空间。应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是否营利为标准,采取不同的规范路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数据训练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范范围;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并传播了作品,则须符合法定许可的要求。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旨在调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合理限度与报应主义的合适范畴。该原则具有预防端口与惩治端口的贯通保护、犯罪视角与被害视角的双向保护以及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的一体保护三重意涵,能有效纾解传统刑事司法重惩治轻预防、重犯罪人轻被害人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进而实现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根据法律父爱主义与保护必要性原理,未成年人司法应当树立刑罚与非刑罚措施多元干预的基本价值理念。推进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体系化,应从三个方面展开:在涉罪未成年人维度,通过融合性干预和补位性干预,优化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的衔接;在未成年被害人维度,建立从侦查到审判的未成年被害人立体式权益保障体系;在社会公共利益维度,重塑惩处与保护的价值衡平机制。

  内容提要: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呈现分段化和碎片化趋势,亟待进行体系化调整。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目标下,应以体系化视角对司法实践进行反思,调整和修正“先刑后民”思维定式。增设民事禁令程序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程序有助于填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程序的不足。应以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标准将未成年人保护程序划分为预防性保护程序和救济性保护程序:预防性保护程序包括强制报告程序、民事禁令程序和保护处分程序;救济性保护程序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社区矫正程序。在法律程序的衔接中,应特别注重民事禁令程序与保护处分程序的衔接、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此外,还应考虑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民刑交叉案件主审法官一体化办案机制,人民法检察院亦应强化各法律程序适用的全流程监督,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74条第2款未规定法人本体是否承担其分支机构越权实施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代理或者代表相关规范进行处理,适用相对混乱。理论界提出了代理说与代表说两种观点,但仍存解释力不足且体系难以自洽等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忽略了法人分支机构的特殊地位,单一法律关系对此难以提供有力解释。为此应当采取双层代理关系的分析思路。法人分支机构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其范围包括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内的行为和为持续经营之必要实施的行为。在此范围内,分支机构是法人本体的代理人,此为第一层代理关系。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法人本体的职务代理人,此为第二层代理关系,是第一层代理关系的具体实施。分支机构的越权行为实际上是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越权行为。当相对人善意时出现双层代理的合并,由法人本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否则将出现双层代理的分离,应当重新解释《民法典》第171条,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履行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知其越权的,可主张重大误解撤销法律行为,法人本体根据其可归责性承担相应责任。

  内容提要: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将通报批评增设为独立处罚种类,实现了通报批评从社会性术语向规范性术语的转变。作为兼具申诫罚与名誉罚双重属性的声誉制裁手段,其表现形式已突破名称限制,涵摄公开谴责、列入违法失信惩戒名单等实质化声誉制裁行为。通过公开相对人违法信息与社会舆论施压“双管”齐下的运作机制,以达到减损相对人名誉、降低社会评价的法律效果。与此同时,其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立法设计与实际运行效果存在失衡、规范适用模糊、相对人权益难以获得实质性救济等症候。鉴于此,需要从弥合立法设计与实施效果之间的罅隙、明确通报批评适用的基准、时空、程序、给予相对人以实质性救济等方面对症下药,进行相应法律控制。以此助推行政处罚法治化,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权利实现。

  内容提要: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机制存在起诉阶段生态环境诉讼衔接机制不明、审理阶段归口审理流于形式、裁判阶段环境责任实现机制可能造成司法权无序扩张等问题。相较于审判机构这样的有形载体,审判机制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无形载体,其功能实现需要通过资源配置、恣意限制和理性选择这三大媒介系统来促进,与之对应的操作杠杆即审判专业性与审判统一性的正当性基础、正义与效率的规则设计标准与司法权有序扩张的理论遵循。为此,可以从实质、形式、反思与目的合理性四个维度,确定适度扩张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尺度,优化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机构及管辖机制,反思性整合生态环境诉讼衔接机制,再铸“多审合一”审理规则与环境责任实现机制,以期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机制的制度理性。

  内容提要:平台通过算法参与到个体的生活决策与社会资源配置,而算法运行逻辑的封闭性与高度专业化,挑战着既有侵权责任的认定方式。实践中,围绕算法披露的争议已不再是“是否披露”的简单选择,而是“在何种情况下、披露到何种程度”的复杂判断。侵权诉讼中的算法披露与算法事前备案制度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司法审查中的算法披露应当突破“全透明”与“全保密”的二元对立,走向场景化与层级化的路径。算法披露的实现可通过分类审查与分层披露相结合而实现,前者可以为确定披露义务提供事实判断基础,后者则根据风险等级形成差异化的披露要求。通过“风险分级—义务分层”的制度设计,在兼顾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增强司法机关的查明能力与被侵权人的维权空间。

  内容提要:“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范式,其法治化转型是落实习法治思想、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在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枫桥经验”法治化具有显著的必要性,但同时也面临三重现实挑战: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系统性协调存在难题;非正式解纷程序的权威性缺失;多元监督体系的效能不足。基于问题导向,应当遵循三位一体的法治化路径:首先,通过构建民间规范的审查吸收机制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其次,建立调解程序的最低正义标准和调解员职业能力认证体系,提升解纷程序的规范性与公信力;最后,整合监督力量,细化评估指标,强化技术赋能并硬化问责机制,形成全链条的监督闭环。

  内容提要: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检察机关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能够有效打破实践中存在的理念固化、制度失衡与矛盾多维现象,有助于在理念、目标和方法层面推动检察权在社会治理事项上的行使形成共识。准确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愿景、理念与作用方式,将检察履职机制与既有基层治理制度深度协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双重功能。结合前端预防、源头化解的制度逻辑,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升治理效能。推动检察履职前移、检调衔接常态化,形成制度化、智能化、体系化的基层检察治理模式,以实践创新为支撑,为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依据与可复制样本。

  《西部法学评论》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90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长期的办刊过程中本刊以“培育学术特色、追求卓越质量”为己任,逐步形成“立足西部扬本土优势创法学特色,面向全国汇学术精品办品牌期刊”的办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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